《能源法》正式稿最近已修订完毕,很快就将向包括民营油企在内的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007年10月22日《上海证券报》)。
开发新能源是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然而,我国新能源的发展之缓慢,颇令人忧虑。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一文中指出,以核能、太阳能、风能和沼气为代表的新能源年增长速度虽然已超过30%,但“中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仍以煤为主,新能源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不仅远远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甚至也落后于印度、巴西”。
中国能源网CEO韩晓平表示,新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发展和使用,与现在能源的价格体制有很大的关系。以太阳能为例,它的生产成本是传统能源的5~10倍,在没有额外补贴时,企业是没有能力和动力去做非理性投资的。中国现行的评价体制,对新能源也呈现不利的一面。如果从地方政府财政的角度上考虑,很可能与其搞风能、太阳能还不如去搞小煤矿。
正因此,能源立法必须把建立开发新能源激励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能源领域的基本法中将会涉及能源开发、流通等领域的监管问题,而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有望确立。事实上,在如何激励新能源开发方面,《能源法》立法应给予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支持平台。以充分体现能源相关领域的立法诉求,确立中国能源开发的基本原则,并就能源战略与规划、开发与生产,尤其财税激励与价格扶持等方面,作出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
只有在立法框架内加以规范,才不致使国家对于新能源开发的支持流于口号化,毁于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