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财经: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产业化方向明确的科技项目可由龙头民企牵头承担
科技创新不分所有制。
如何构建以企业为主导的协同创新体系?从企业角度看,又如何打通科研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针对这些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接受了21世纪报道记者的专访。
民企可牵头重大科研项目
《21世纪》:在提升国家创新体系中,你认为民企应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张天任:新型举国机制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深度整合产、学、研等各方科研资源,瞄准关键短板进行协同攻关的创新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家科研院所、大型国企“挑大梁”,民营企业也责无旁贷。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很多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极大提升,成为所在领域的“冠军企业”,走到了国际前沿甚至进入了“无人区”,这些企业还拥有强大的研发团队,灵活的创新体制,能够在新型举国体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应该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科技型公司开展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加快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同时,鼓励已经处在国际前沿的民营企业,牵头或联合承担国家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的创新攻关,通过实施技术改造转化创新成果。
《21世纪》:在长三角一体化中,倡导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企业如何参与?
张天任: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既了解市场需求,又善于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特别是龙头企业具有强大的资源配置能力和协同创新组织动力,是重大产业关键技术突破的牵头者和主力军。
但是,由于传统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普遍缺乏活力,而民营企业参与科创政策制定、科技项目建设等方面缺乏话语权,特别是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组织尚未形成主流等,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难以完全打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长三角科创一体化进程。
目前,我国大多数重大科创项目都落到了与市场需求相对脱节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导致科技成果难以充分转化成生产力。我认为,应该让更多产业化方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龙头企业牵头承担,发挥企业在组织管理、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可以支持企业建设科创产业园,用以承接各方面的要素,鼓励体制内机构同龙头企业开展科创合作、自主协议开发和转让科研成果,为龙头企业投身产业创新掌握主动、获得机会、留出空间。
建议对回收再利用的铅蓄电池减征消费税
《21世纪》:你已持续多年在全国两会上建言降低铅蓄电池消费税,目前进展如何?
张天任:根据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和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的消费税改革思路,财政部从2016年1月1日起对电池征收消费税,税率为4%。
但实际上,铅蓄电池不属于高污染产品,不属于消耗资源产品,不属于高档消费品,以汽车起动用电池为例,其产品日使用费用平均仅有0.15元左右,是一类廉价的工业用品。
同时,铅蓄电池本身并非终端消费品,而是配件,占终端消费品的很小份额,对其征收消费税,不仅涉及重复征税,而且起不到“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的作用。
据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对52家大中型铅蓄电池企业的统计调查,2016年共缴纳消费税约23.2亿元,而同期利润总额仅为19.3亿元。因此,从征收影响来看,造成了这一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下降,出口下滑,产业加速向国外转移。2016年中国国铅蓄电池行业出口额为24.68亿美元,比2015年下滑16.93%,2017年出口额与2015年征缴4%消费税前仍下滑4.81%,一些内外资铅蓄电池企业已将产业逐步向税费成本较低的东南亚国家转移,不利于我国加速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我的建议是,为响应国家减税的大趋势,一是设立消费税减免政策,即实施铅蓄电池消费税差异化征收,对投资社会化回收的生产企业实行减免政策。比如,厂区配套循环经济产业园,实现内部循环回收再利用的,铅蓄电池消费税减半征收。对于有意愿、有能力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据自主回收废电池金额,按一定比例抵免消费税。
二是,完善消费税征收政策,不再将铅蓄电池列入征收范围,或优化调整现行的消费税征收政策,可将税率降低1到2个百分点,也可对符合条件的高性能密封免维护动力铅酸蓄电池与传统铅蓄电池区别征收。
三是,调整消费税分成比例,可将消费税由中央税调整为中央地方共享税,进一步提高地方政府征收管理的积极性,更好地落实生产者责任制度延伸。调整消费税分成比例后,对消费税地方留存部分专款专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并对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奖励。
提升企业回收电池积极性
《21世纪》: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的压力在哪里?为何很多企业反映亏本?
张天任:废旧动力电池中,三元锂电池的残值相对较高,而磷酸铁锂电池的再生利用价值低。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退役磷酸铁锂电池,再生企业处置这类电池后,所得到的产品销售价格有时会低于处理费用,甚至连成本价都收不回来。
主要原因是废旧电池掌握在个人手中,回收企业在收购时,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在出售给再生企业时,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致使回收企业税负过重。
《21世纪》:促进循环经济,有什么好的方法让电池再生利用?
张天任:建议可在终端产品销售上给予8%的增值税抵扣,缓解合规企业因采购无票电池带来的处理成本压力。
同时,针对磷酸铁锂电池处理“成本倒挂”的问题,可按1500~2000元/吨的标准给予回收处置补贴或税收优惠,以提高处置企业处理磷酸铁锂电池的积极性。
此外,必须严格回收再生企业的准入门槛,支持“白名单”企业做大做强。
来源:21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