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对话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建议制订《数字经济促进法》,在法治建设层面完善治理体系

发布时间:2023-3-5 13:23:00  阅读数:2284

 数字经济是全新的产业业态,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全球经济发展的新方向,也是国家竞争力的直接体现。但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正面临严峻的法律挑战。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张天任近日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各地相继出台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但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法规。

(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受访方供图)

对此,张天任建议,国家层面制订统一的《数字经济促进法》,从法治建设层面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一是在立法原则、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上做好和已有立法的有效衔接;二是为各类创新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制度设计保护创新、激励创新,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经济,形成支持创新的浓厚的法治氛围;三是积极参与国际数据治理,要广泛参与国际合作,促进国际通信设施和数据的互联互通,在竞争中谋取战略主动权。

国家数字经济专项立法缺位

当前,过度收集或泄露、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案件频繁发生;数据乱象严重,数据产权归属不明,数据所有者、拥有者、使用者、管理者之间责权利确定缺乏依据,导致数据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数据信息被互联网平台企业控制,导致数据信息泄露事件频繁发生,加大了网络信息安全监管难度;安装流氓软件和拨号软件,提供虚拟号码实施诈骗,数据信息保护存在多头监管和多部门执法不力的状况。张天任认为,上述数字经济市场存在的一些乱象反映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法规明显滞后。

事实上,围绕公民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资源共享、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等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先后审议通过了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在依法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和个人信息、严厉打击不同类型违法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

地方立法也在先行先试。浙江作为数字经济先行省份,抓住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赋予的时代机遇,制订了我国第一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河南、广东、河北、江苏、北京、广州、深圳等地的人大立法机构,相继制订和出台了《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不过,国家层面尚未进行数字经济专项立法。“中央定调‘加快数字化发展’,一方面是为全产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为数字经济立法的紧迫性。我们要用法律手段规制和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张天任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建议制订《数字经济促进法》

为此,张天任建议,充分吸收地方立法实践和学术研究成果,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建议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制订《数字经济促进法》,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形成以《数字经济促进法》为核心,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支撑,部门规章和地方条例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经济立法体系。

其中,《数字经济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数字技术创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和服务数字化、数据利用和保护、保障和监督、国际合作与资源共享、法律责任等九方面的内容。

张天任表示,以法规促进数字经济发展重点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和已有立法的有效衔接。最近几年,国家相继制订出台了《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规,《数字经济促进法》作为基本法,应在立法原则、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上做好有效衔接,各个法律之间既有共性又有侧重,形成相互支撑、互为补充的有机的立法体系。

二是要为各类创新提供制度保障。《数字经济促进法》是产业政策法,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数字经济又是不断创新迭代的过程,因此,要通过制度设计保护创新、激励创新,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经济,形成支持创新的浓厚的法治氛围。

三是要积极参与国际数据治理。数字经济具有全球化、开放化的显著特征,目前,各主要经济体都在保护本国数据主权的前提下,参与国际数据规则的制订,国际间的合作和竞争不可避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要广泛参与国际合作,促进国际通信设施和数据的互联互通,在竞争中谋取战略主动权。

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