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5-3-4 16:48:00  阅读数:1256

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一把金钥匙。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探索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2024 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既有生产资料公有、生产成果共享等集体经济的公有属性,又通过股份合作的形式保障个人享有集体所有权,鼓励小农户参与市场,抱团发展,从机制上有利于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但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还处在起步和摸索阶段,面临不少新问题:

第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定位有待进一步明晰。在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基础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资产确权、股份合作等方面实现了更多的可能,实现形式变得多样,尤其股份合作制经济成为这些年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新风向,但相关配套的制度建设却没有跟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所以特别,在于其性质集合了公益性和对外受限营利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受限营利性”让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特别法人”,而没有被作为一般性的营利法人,这表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不是一般性的市场主体。在主体地位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行使企业的部分功能,却不能享受到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集体经济产业发展模式“多而不精”。目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产业发展路径百花齐放,一些地区总结了有上百种发展模式,但是具有发展潜力,产业可持续性的模式很少,真正意义上的强村公司并不多,集体经营性收入并不高。多数村集体缺乏稳定的经营性收入来源,收入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为村集体资产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在集体经营性收入中的比重较小,迫切需要创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畅通集体经济增收渠道和路径。 

第三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较大。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生产经营、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的过程中,首先要防止积累形成乡村债务风险。 近年来,随着村级事业的快速完善提升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村级债务逐年攀升,不仅增加了村级负担,而且也存在一定的社会风险隐患,但目前,国家层面尚未有明确的村级债务警戒线。

 

建议:

一.明确村级组织特别法人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特别法人,但具体特殊性尚未明确,特别是村级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存在,第一要义是稳定集体所有权、保障集体利益,而后才是发展集体经济、实现市场增益,它的市场化具有限制性。因此建议国家层面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配套扶持政策,比如村级组织特别法人在金融、税务领域的优惠政策指导意见等。

二.出台强村公司发展支持政策。强村公司是村集体投资控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具有“双重”属性,既要符合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求,又要参与市场竞争。鉴于当前国家层面在强村公司管理方面制度还比较欠缺,缺少一些比较具体的指导遵循,而且现阶段的强村公司大多数还处于起步阶段,实力弱,竞争力不强,而且税费负担重。建议出台对强村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释放强村公司市场活力,让强村公司成为强村富民更加有力的载体。

三.明确村级债务管理警戒线。建议国家层面在总结地方探索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相关制度文件,明确村级债务警戒线的具体标准,便于基层加强村级债务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