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张天任:应完善企业股改等税收政策
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长兴县煤山镇新川村党委书记张天任亮相了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场“代表通道”。
天能控股旗下有多家上市公司。作为一名资本市场的长期参与者,对于如何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张天任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完善企业上市持股平台合伙企业税收政策和企业股改时转增资本公积的税收政策。
近年来,我国在支持资本市场稳健发展与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方面,税收政策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继新“国九条”提出后,针对通过优化税收政策来培育“耐心资本”的策略已逐步明确。张天任告诉记者,在执行过程中,仍面临一些具体的挑战和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持股平台现行政策导致了税负不公。当前,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并转让时,其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当个人通过持股平台即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并在合伙企业层面进行股权转让时,其所得却被视作“经营所得”,按照5%至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上的差异导致了同样性质的收益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进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市场公平性。
其次,持股平台现行政策有待完善。由于税负差异,投资者可能更倾向于选择直接持股以降低税负或享受免税优惠,而非基于投资效率或风险管理的考虑,这可能扭曲市场的投资行为。
再次,持股平台现行政策执行存在不确定性。现行税法对于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以及有限公司间接持股取得分红的税收处理缺乏明确指导,导致实践中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
最后,转增资本公积税收政策不够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要IPO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应先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改”)。“股改”时,企业要将“股改”基准日账面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作为投资款先折算为股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这将涉及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目前的税收政策和实务操作中,对于“股改”时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已基本明确。但对于“股改”时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则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张天任建议,一是统一税收政策。修订相关税法,将个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并转让股权的所得,也纳入到“财产转让所得”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范围内,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通过持股平台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另一有限公司股权并取得的分红,纳入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内,以实现税负公平。建议对企业“股改”时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明确立法。对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对有限公司通过持股平台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取得分红的税收处理,以及对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的税收处理,都要进行明确规定,减少法律空白和执行中的争议。
三是设置过渡期安排。考虑到税制改革的影响,可以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允许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适应新的税制要求。
四是税务机关加强对新税法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自觉性。并建立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纳税人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纳税人在执行新税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通过实施上述建议,可有效解决个人直接持股与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在股权转让时个人所得税税率不一致的问题,有效解决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通过持股平台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另一有限公司股权取得分红需缴企业所得税,而直接持有则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促进税收公平和市场效率的提升。”张天任表示,这也有助于完善我国税法体系,提高税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