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电池行业消费税政策 提振消费与促进产业绿色转型的建议
我国自2016年起对电池行业征收消费税,其初衷是为了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产品的消费。然而,随着全球能源结构转型加速、我国“双碳”战略深入实施以及电池技术革新日新月异,现行消费税政策的部分条款已与产业发展现状、国家战略导向及国际竞争新形势不相适应,亟待评估与优化。电池,特别是铅酸电池、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等新型产品,在绿色能源体系、储能设施及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当前的消费税政策存在征收范围界定不够精准、对绿色环保类电池扶持不足、影响产业国际竞争力等问题,不利于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激励与引导功能,亦可能制约我国电池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和在全球绿色供应链中的领先地位。因此,本着促进产业升级、支持技术创新、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原则,建议对电池行业消费税政策进行系统性完善。
一、产业属性与环保效益发生根本变化,部分电池已非传统“两高一资”产品
现行消费税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量之一是将部分电池视为“高污染、高耗能、资源性”产品。但经过多年发展,铅酸电池的回收再利用体系已相对成熟,其回收率在众多工业产品中名列前茅,形成了有效的资源循环闭环,其环保属性已得到显著改善和行业公认,不应再简单归类为“两高一资”。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等新型电池,以其在资源丰富度、安全性、环境友好性等方面的优势,成为下一代储能和动力电池的重要发展方向,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绿色低碳技术产品。继续对其征收消费税,与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绿色产业的宏观政策导向存在矛盾。
二、“反列举”征收模式不利于鼓励技术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
现行电池消费税政策采用“反列举”方式,即仅对列举的免税电池(如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其余未明确列举的电池税目一律征收。这种模式在电池技术快速迭代的背景下,其弊端日益凸显:新兴的、具有良好环保前景的电池技术(如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等)因未被及时列入免税清单,而自动落入征税范围。这无形中增加了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导入成本和研发回报的不确定性,抑制了市场主体对前沿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在新一轮全球电池技术竞争中抢占先机。
三、出口环节税收政策不匹配,削弱我国电池产品国际竞争力
根据现行规定,对铅酸电池等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在出口时并未完全享受与增值税类似的彻底退税政策(即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存在限制或不完整)。这使得我国部分电池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承担了额外的税收成本,价格竞争力受到削弱。在全球各国竞相发展绿色产业、争夺市场份额的背景下,这一政策短板不利于我国电池企业,特别是铅酸电池等具有传统优势产品的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巩固和提升全球市场份额。
四、税收调节的精准性与公平性有待提升
消费者是消费税的实际负税人,全国四亿辆电动车使用者都是普通老百姓,消费税作为重要的调节税种,应更加精准地体现“寓禁于征”或“鼓励扶持”的政策意图。当前“一刀切”或“反列举”式的征税方式,未能充分、及时地区分电池产品的环保性能、能效水平、资源消耗和循环利用情况,导致部分本应鼓励使用绿色、高效、可循环电池产品的消费者增加了税负,而政策动态调整的滞后性也影响了其调节效果的发挥。
建议
为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调节作用,服务国家“双碳”战略和制造强国战略,推动电池产业绿色、创新、高质量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系统评估并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科学技术部等相关部门,基于电池产业最新发展情况、技术环保水平、资源循环利用效率等维度,对电池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进行系统性评估。改变当前“反列举”的征税模式,转向建立基于明确环保、能效、资源循环等标准的“正列举”或“负面清单”制度。对符合高标准环保要求、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如铅酸电池)、使用可再生或丰富资源(如钠离子电池)的电池产品,应及时将其纳入免税或低税率范围。建立电池消费税税目、税率的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政策与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和环保要求同步。
二、重点支持绿色环保与新型电池技术发展
(一)重新评估铅酸电池消费税政策:鉴于铅酸电池回收体系成熟、资源循环利用率高的特点,建议组织专项论证,明确其在当前产业体系下的环保定位。可考虑降低甚至取消对符合高回收率标准(如达到国家规定回收率以上)的铅酸电池的消费税,以鼓励其绿色生产与规范回收,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新型环保电池税收优惠: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等被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鼓励、具有显著环保和资源战略优势的新型电池,建议尽快通过发布补充目录或明确解释的方式,将其纳入消费税免税范围,降低其产业化初期的成本压力,加速市场推广应用。
三、完善电池产品出口税收政策,增强国际竞争力
建议对铅酸电池等征收消费税的电池产品,在出口时实行与增值税类似的、彻底的消费税退税政策。即对出口的电池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之外,其在国内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应予以退还,确保我国电池产品以不含国内消费税的价格参与国际竞争,提升价格优势,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稳固和提升我国电池产业的全球地位。
四、加强部门协同与政策衔接
电池消费税政策的调整,需与产业政策、环保标准、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进出口政策等加强协同。建议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税收政策调整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引导政策同向发力,形成政策合力,共同营造有利于电池产业创新升级、绿色发展的制度环境。
优化完善电池消费税政策,是顺应产业发展规律、提振消费、服务国家战略全局的务实之举。通过精准施策,可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资源向绿色、高效、创新的电池技术领域集聚,为我国在全球绿色能源革命和高端制造竞争中赢得更大主动权提供有力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