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议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将科技创新置于国家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协同推进。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十五五期间,要“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举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2015年修订以来,对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科技经济融合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纵深推进,以及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迫切需求,现行法律仍存在一些短板弱项:职务科技成果管理要求与市场化转化需求之间存在矛盾,责任边界与风险豁免机制不清,与相关改革实践衔接不足;科研人员获得奖励仍面临税收、国资管理等约束。为进一步释放创新潜能,并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等改革试点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建议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订。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科技竞争日趋激烈,将我国的科技优势与人才资源高效、规模化地转化为产业竞争力,制度保障尤为关键。修订本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科技自立自强离不开创新链与产业链的贯通。修订本法有利于打通“科学—技术—产业”转化堵点,通过构建激励创新、保护权益、包容审慎的法律制度,确保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牢牢掌握创新与发展的主动权,为国家发展与安全筑牢科技屏障。
二是有利于激活新质生产力,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质生产力本质上是以创新起主导作用。大量“沉睡”在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是其重要潜在来源。修订本法旨在通过制度创新破除转化壁垒,推动科技成果顺畅进入市场、融入产业,既赋能传统产业升级,又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为构建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持续科技供给。
三是有利于破解体制机制梗阻,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科技、经济、财政、人才等多领域多部门,是一项系统工程。修订本法是对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的集中攻坚,通过理顺各方权责利关系,推动形成部门协同、政策联动、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牵引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跃升。
方案
据此,建议全国人大相关委员会牵头,尽快启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程序。为科研人员、转化机构、市场主体“松绑减压”,为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赋能增效”,为各类创新活动“护航兜底”。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一、深化产权与责任制度改革,破解“不敢转”难题。建议在法律中全面确立并细化“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权”制度,明确赋权决策程序、协议要件、权利义务与后续管理规范,赋予科研人员更清晰的产权预期。同时,建立法定化容错免责机制,对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决策程序合规、未谋取非法利益的转化相关决策与行为予以责任豁免,解除相关人员后顾之忧。
二、强化激励与体系建设,消除“不愿转”顾虑。建议在法律中明确,对科研人员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奖励,参照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纳等激励措施。同时,规定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建立健全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立技术转移人才职业体系,设立技术经理人职称序列,实行市场化激励。
三、完善转化链条与金融支持,打通“怎么转”瓶颈。建议在法律层面,对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成果转化中的薄弱环节,明确鼓励和支持,在土地、资金、设备等方面给予配套政策。强化金融支持,引导国家和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重点投向早期和初创期项目。建立统一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与便捷高效的质押登记平台,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业务的风险,进一步拓宽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渠道。




